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
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一连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天然资源委,新疆出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一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深入“证照分离”鼎新进一步引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缔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 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测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一样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一样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缔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作为废。获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治理划定和资质尺度申请一连。
二、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一连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一连5年 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合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治理划定 和资质尺度申请一连,经核查合格的宣告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一连的,逾期自作为废。
附件:已取缔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28日
。ù思自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