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发〔2024〕1058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屎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一连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视撞2023〕116号)及《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一连工作的通知》(建办视撞2023〕47号)等文件心灵,进一步做好我省构筑业企业资质换领、一连和审查工作,保险企业正常出产经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缔资质的证书换领要求
(一)《国务院关于深入“证照分离”鼎新进一步引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缔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测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一样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一样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照《已取缔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之表),由原资质核发单元执行换领资质证书;工程勘测丙级资质,工程设计丙级、丁级资质(公路、水利等方面资质之表),工程监理企业丙级、事务所资质,由省住建厅执行换领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的,相应资质证书逾期自作为废。
(三)资质证书需换领公路、水利等方面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铁路、民航等方面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依照有关划定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解决。
(四)企业登录“陕西政务服务网”→“法人处事”→“依照部门分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搜索一连或换证业务”,填报相应信息,提交有关资料,解决资质证书换领、一连业务。
二、资质一连有关要求
(一)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依照有关资质治理划定和资质尺度对企业资质证书一连申请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准予一连,不合格的不予一连。未核准一连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可再次提出一连申请,再次申请时统一资质证书上现有存续资质需同时满足尺度要求。
(二)统一资质证书上所载有省、市(区、县)核发的全数资质需同时申请一连或证书换领,并对换领有效期1年的资质在证书上予以单独标识。统一企业同时具备工程勘测、工程设计、构筑业企业、工程监理资质的,需别离提交申请。企业因经营领域调整等原因而烧毁某项或多项资质的,可选择就某项或多项资质不提交一连、换证申请。
(三)统一资质证书上同时载有住建部、省住建厅审批权限资质需申请一连的,企业应先向住建部提出资质一连申请后,再向省住建厅提出省级审批资质一连申请。
(四)企业换领有效期暂定1年的资质证书后,应在1年有效期届满前依照有关资质治理划定和资质尺度要求向省住建厅提出一连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其中,注册地点地为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榆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应依照省当局委托行政治理事项,向地点高新区管委会提出资质证书一连申请。
(五)施工劳务资质有效期届满的,应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构筑业“证照分离”鼎新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视撞2021〕30号)有关要求沉新申请登记。
三、有关资质审查要求
(一)企业申请专业承包一级(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升级的,企业资产、技术设备及技术掌管人、注册建造师、企业业绩等指标需满足《构筑业企业资质尺度》(建视撞2014〕159号,以下简称《尺度》)划定的相应类别专业一级资质尺度要求;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一连的,沉点核查企业技术掌管人、注册建造师等指标是否满足《尺度》要求。
(二)企业申请省、市(区、县)审批权限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或申请有效期暂定1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一连有效期5年的,企业资产、技术设备、厂房及技术掌管人任职资格、经历等指标需满足《尺度》划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尺度要求,注册建造师数量、专业及技术掌管人(或注册建造师)幼我业绩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尺度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一连的,沉点核查企业技术掌管人、注册建造师等指标是否满足最低等级资质尺度要求。
(三)申请特种工程、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新办(增项)、一连的,企业资产、技术掌管人、技术设备等指标需满足《尺度》要求。
(四)直接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工程监理、工程勘测、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或申请有效期暂定1年一连有效期5年乙级资质的,需满足现行资质治理划定和资质尺度要求。申请乙级资质一连的,沉点核查技术掌管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尺度要求。
(五)企业提交申请资料时,需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掌管,承担全数司法责任。经核实发现提供虚伪资料的失信企业,记入不良行为纪录并予以传递,1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资质申请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与本通知划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实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划定的,从其划定。
附件:已取缔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4日